岁末年初,一些企业会给本单位员工和关系单位相关人员发放奖励,包括现金、外购实物、自产产品等,这些发放方式均涉及税务处理。
增值税发放现金不涉及增值税的业务处理。而发放外购或自产产品,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四条明确,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,视同销售货物,应缴纳增值税。
企业所得税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本单位员工的节日补贴,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、薪金总额14%的部分,准予扣除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、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》明确,为职工卫生保健、生活、住房、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,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、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、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、供暖费补贴、职工防暑降温费、职工困难补贴、救济费、职工食堂经费补贴、职工交通补贴等。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礼品,应在福利费中开支,只要福利费发放不超过标准,就可在税前扣除,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列支。
为本单位员工发放实物或发放给关系单位的礼品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》第二条规定,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,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,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: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;用于交际应酬;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;用于股息分配;用于对外捐赠;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。第三条规定,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,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,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。属于外购的资产,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。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,按照发生额的60%扣除,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5%。因此,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属于用于交际应酬,需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,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。
个人所得税为本单位员工发放礼品,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工资、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、薪金、奖金、年终加薪、劳动分红、津贴、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。员工获取的礼品属于工资、薪金收入的一部分,应并入当月工资、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。如果直接发放现金,员工取得奖金应并入当月工资、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。如果发放实物,应按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。
为其他单位人员发放礼品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》规定,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、各种庆典、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,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、实物或有价证券。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,应按《个人所得税法》中规定的“其他所得”项目计缴个税,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。